克文体旅规(2022)1号
各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我市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激发旅游发展活力,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修订《克拉玛依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克拉玛依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有利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
(三)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建旅游品牌、推进文旅产业转型升级、引客入克、旅游人才培养培训等支出。
第三章 支持创建旅游品牌
第五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2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5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创建补助10万元。已获得补助的旅游景区升级后,给予两个级别间差额部分的补助。
第六条 对新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星级旅游饭店升级后,给予两个星级间差额部分的补助。通过年度星级复核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对新评定为3C、4C、5C级旅居车自驾车营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营地升级后,给予两个级别间差额部分的补助。
第八条 对新建并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旅游民宿升级后,给予两个级别间差额部分的补助。
第九条 对新建并评定为3S、4S、5S级滑雪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已获得补助的滑雪场升级后,给予两个级别间差额部分的补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旅游行业水平,提高克拉玛依旅游形象。对在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自治区、国家级荣誉的集体,分别给予2万元、6万元奖励;对在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旅游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自治区、国家级荣誉的个人,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奖励。
第四章 支持文旅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文创产品、旅游商品、体育用品(以下统称“产品”)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一体化发展。产品在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评比中获得市(地州)、自治区、国家级奖项的,分别给予 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产品获得自治区、国家级著名商标(品牌、知名商号)称号的,每种产品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的奖励。同种产品多级获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入驻市级(含)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的重点文化企业,投资额200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年营业额50万元以上的,以合同实际租赁面积为准,按照0.7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周期为5年,每个企业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研学基地(营地),发展研学旅游。对经市、自治区、国家级文旅和教育部门评审,获评相应级别研学营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评相应级别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开发研学游新线路产品,经市文旅和教育部门评估,年度参与人数达2000人次以上的,给予每条线路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由市文体旅游局推荐的各类各级文化旅游展会、博览会、招商推介会,依据合同及合法票据,按照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人员往返交通及住宿等成本总费用的50%对参展企业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支持引客入克
第十五条 鼓励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以旅游专列、包机方式吸引疆外游客赴克旅游。对组织游客以专列方式(每趟不少于200人)到我市旅游的企业和机构团体,给予每人200元补贴。对组织游客以包机方式(含切位)赴克旅游且超过50人(含)及以上的企业和机构团体,给予每人200元补贴。获得补贴的旅游团队必须是由一家旅游企业或旅游机构团体组织,独立成团;且须在克拉玛依市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1处以上(含1处)A级收费旅游景区。
第十六条 鼓励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组织疆内外游客赴克旅游。对年度内组织游客超过10000人次、15000人次、20000人次以上的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旅游团队必须是由一家旅游企业或旅游机构团体组织,独立成团;且须在克拉玛依市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1处以上(含1处)A级收费旅游景区。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发克拉玛依辖区范围内一日游、近郊游线路产品,年度组织疆内外游客达到1000人次、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的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5万元补贴。旅游团队必须是由一家旅游企业或旅游机构团体组织,独立成团;且须在克拉玛依市游览1处以上(含1处)A级收费旅游景区。
第十八条 鼓励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在旅游淡季(每年的10月10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期间)组织疆内外游客赴克旅游。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组织疆外旅游单个团队10人以上(含10人),按200元/人给予奖励;旅游企业和机构团体组织疆内旅游团队单个10人以上(含10人),按100元/人给予奖励。旅游团队必须是由一家旅游企业或旅游机构团体组织,独立成团;且须在克拉玛依市住宿1晚以上(含1晚)并游览1处(含1处)以上A级收费旅游景点或体验1处滑雪场冰雪项目。景区(点)淡季接待游客量(以第三方统计入园人数为准)达到20000人次、50000人次、100000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4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引进高品质文体旅游活动。对在克拉玛依市自筹资金举办演艺演出、大型文旅活动、体育赛事的企业和机构,经评估参与单项活动(体育赛事)的市域外游客(运动员)累计达到300人次(含300)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达到500人次(含500)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达到1000人次(含1000)以上的,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六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规范。按期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工会等组织健全;
(四)近三年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以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请单位近三年有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规的;
(五)申请单位不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审查监督、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涉及创建旅游品牌和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奖补项目,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由第三方出具的投资金额评估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相关商务合同、相应的文件和证书、发票及其他合法票据等。
(二)涉及引客入克的奖补项目,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审计报告、活动申请、活动方案、团队合同、住宿发票、景区门票(团体票或景区出具的证明)、活动总结(图文或多媒体方式)。同一项目或旅行团队不重复奖补。
(三)奖补项目每年10月进行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注册地在克拉玛依市的文化旅游企业、旅游机构团体上报至各区文体旅游局初审,审核通过后由市文体旅游局复审;注册地不在克拉玛依市的旅游企业、旅游机构团体可直接上报至市文体旅游局审核。
(四)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市文旅委有关人员(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终审。
(五)市文体旅游局根据终审意见,将拟补助(或奖励)的项目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市文体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七章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情况,市文体旅游局与市财政局将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在今后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凡享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行业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公布前,已执行的政策在原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执行,本政策公布之后,如有矛盾以本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新克文体旅规〔2019〕1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