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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关于加大科技投入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信息时间:2022/08/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新克政发〔202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和克拉玛依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推动克拉玛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克党发〔2022〕11号)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科技投入保障机制,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推动克拉玛依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增量提效”的工作思路,健全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科技投入体系,全面激发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研发积极性,支撑克拉玛依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

二、工作目标

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投入体系,实现全市科技投入稳增长。到“十四五”末,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力争达到“十三五”末全国各省(区、市)平均水平,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明显提高。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市本级和各区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支出力度,不断优化财政科技支出方式,不断提高财政科技支出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大幅增长。从2022年起,市、区每年财政科技支出增速不低于30%,每年财政科技支出用于研发活动的比例力争达到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格局。加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投向研发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担保保险等服务,打通科技、产业、金融连接通道。建立科技合作银行和科技型企业推荐制度,完善科技融资贷款贴息政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研发机构,提高科研经费投入。对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健全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将科技创新重大突破纳入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国有企业每年研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少于3%。(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科技型企业梯队培育力度。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梯队培育机制。对当年通过国家科技部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各区给予15万元以内的科技创新服务券补助。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再次通过认定的,由各区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对首次通过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再次通过备案的,由各区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激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规模以上企业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允许按照合同科研方式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对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100万元的,在享受税收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2%、3%和5%给予资金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六)加强政府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的研发投入。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和机构开展科技活动,承接科技项目,深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动政府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等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并保持逐年增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地震局、气象局、先科院、丝路创新院等,各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服务和转让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针对大型国有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一对一”税务服务。推动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八)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资助。坚持“四个面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围绕我市“一主多元”发展方向、安全和民生保障需求,聚焦“卡脖子”技术和关键痛点,组织开展科研攻关,保障科研经费稳定,推动创新链、资金链、产业链融合。深化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改革,落实“揭榜挂帅”项目和后补助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九)加大重大科技项目资助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积极承担上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按上级资助额度的50%予以配套经费支持,单个项目经费支持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立项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按上级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经费支持,单个项目经费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中明确要求地方政府给予相应资金配套的,按要求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给予50—500万元资金补助;对备案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且稳定运营一年的,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对实质引进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一)加快提升创新创业活力。逐步提升“双创”载体服务能力,加大培育专业化“双创”载体,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双创”载体的,给予30—100万元经费支持。持续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激发各类创新创业主体积极性,对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和团队,给予5—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科技市场服务能力。支持设立和发展技术转移机构,对认定为国家、自治区技术转移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备案满一年,且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十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地方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将高校、科研院所及驻市央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的地方企业,单项技术服务合同交易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开发合同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许可合同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项合同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四)鼓励企业牵头研究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牵头组织编制(修订)各类标准,对我市企业作为第一编制人完成的地方、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给予30—2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十五)大力培养引进科技人才。落实我市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培育一批创新创业杰出青年、骨干科技创新人才、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经费支持。引导并支持科技人才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人才工程,对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给予1:1配套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财政局)

(十六)加大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和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国家奖励金额给予1:2配套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按照自治区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七)建立研发投入统计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国统字〔2019〕47号)和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全市R&D投入统计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做好研发支出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加强统计结果运用,形成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切实解决“投入不足是我区科技创新面临的最大短板”等问题,把加大科技投入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将科技投入情况纳入各区、各有关部门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考核。

(二)加强政策协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出台有效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形成上下协同的政策体系,合力促进全社会提升研发投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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