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自然资规〔2022〕1号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建审改〔2021〕1号)和《克拉玛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
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6日
附件1
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建审改〔2021〕1号)和《克拉玛依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和承担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承诺其遵守告知事项要求、符合审批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合格后,先行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在准予审批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我市的以下建设项目,但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以及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项目。
1.政府财政投资类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环卫设施、市政工程等公共设施项目。
2.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建市发〔2007〕86号)执行,包括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小型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保护项目、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以及有风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3.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在已交付使用的建筑中进行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加固、建筑立面装饰装修建筑工程;城镇老旧小区建筑节能改造、建筑主体维修改造、加装电梯及室外管网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自然资源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按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第四条 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出图、谁负责”的原则,转变规划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共同承担主体责任,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和设计资料图文一致性的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自然资源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自然资源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向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保证电子图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能够满足相关技术规范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各保存一份,经申请人、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采信申请人报送的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和资料,依据规划条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比对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2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申请人、设计单位承诺不实,未履行相关承诺内容,或者相关部门审查要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申请人、设计单位应当10日内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决定,依法不予赔偿。在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决定后造成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检查、后续监管、规划许可变更、规划核实中根据申请人、设计单位的承诺情况进行城乡规划行为政务诚信建设管理,并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反承诺行为的申请人、设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开展失信惩戒的上报工作。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将申请人、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承诺的城乡规划失信行为上传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开公布;涉嫌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整改期间和其违法事项未处置完毕,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受理该项目与未处置完毕事项相关联的规划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设计单位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克拉玛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年以内有行政处罚信息的,被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设计单位不予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地点:
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二、告知事项
(一)审批依据
1.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克拉玛依市城乡规划条例》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建筑、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绿化、道路交通、公建配套、环境卫生、人防、地下空间、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排水、防汛、铁路、航空、气象、水利、抗震、军事、国家安全、文物、测量标志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有关国家、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强制性标准。
4.具有法定效力的审批文件。
(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含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3.项目单位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委托书、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已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规划条件)。
6.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上位规划、规划条件及其他上层次规划审批的有关要求;建筑立面效果与景观设计符合城市整体风貌规划设计和相关专题会议等工程规划许可应遵循的相关依据)、部分项目需日照分析报告。
(三)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及监管措施
1.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申请人、设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规划设计指标、《告知承诺书》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的认可。
2. 自然资源部门采信申请人报送的工程设计方案成果和资料,依据规划条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规划经济技术指标进行比对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3.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的2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现申请人、设计单位承诺不实,未履行相关承诺内容,或者相关部门审查要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存在矛盾的,申请人、设计单位应当10日内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部门可以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决定,依法不予赔偿。在依法撤销规划许可决定后造成违法行为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4.自然资源部门在检查、后续监管、规划许可变更、规划核实中根据申请人、设计单位的承诺情况进行城乡规划行为政务诚信建设管理,并依托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反承诺行为的申请人、设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开展失信惩戒的上报工作。
5.自然资源部门将申请人、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承诺的城乡规划失信行为上传至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开公布;涉嫌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6.建设项目在整改期间和其违法事项未处置完毕,自然资源部门暂缓受理该项目与未处置完毕事项相关联的规划许可申请。
7.申请人、设计单位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克拉玛依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年以内有行政处罚信息的,被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设计单位不予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事宜。
8.申请人、设计单位违反承诺,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的,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9.项目竣工后,在规划核实中发现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自然资源部门将依照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予以移交查处。
三、申请人和设计单位的承诺
申请人和设计单位就申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宜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 本单位(个人)保证申请(设计)所提供的材料、设计文件和数据的合法、真实、完整、准确、统一。
2.本单位(个人)保证提供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相一致。
3. 本单位(个人)保证提供的申报材料满足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申请条件、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4.本单位(个人)保证申请(设计)所提供的材料、设计文件和数据已经过自查,承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间距退让等各项经济指标和外立面设计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符合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要求。
5.本单位(个人)承诺遵守自然资源部门告知的各项事项要求。
6. 本单位(个人)承诺不存在任何涉访涉诉事项。
7. 本单位(个人)承诺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
8. 本单位(个人)承诺不存在任何失信行为。
9.本单位(个人)如违反承诺,自然资源部门有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本单位(个人)的不良诚信记录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10.本单位(个人)已知晓,在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时,实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停车位数量、外立面景观等承诺内容不符合行政许可内容的,本单位(人)接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以及按照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1、本单位(个人)自愿接受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12.本单位(个人)已充分了解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失信惩戒、信访、纠纷等后果。
13.本承诺为本单位(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人
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签字)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
设计单位: 盖章
项目注册建筑师: 盖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告知单位
自然资源部门: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