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发展设施农业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我市设施农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综合效益正逐渐显现,大批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形成了农业生产设施,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因农业经营主体普遍缺乏资金,投资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后,缺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急需盘活农业生产设施产权,赋予其担保抵押权,畅通其抵押融资渠道。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业生产设施权能,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维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产业振兴,2022年起市农业农村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克拉玛依市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附件。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新自然资规〔2020〕1号)等文件,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过程
2022年起我局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起草形成了《克拉玛依市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附件。
2022年9月19日-2022年9月27日,我局将《克拉玛依市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附件,面向政府部门、农牧业企业、合作社、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共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10条,其中市自然资源局提出5条建议,3条需明确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1条建议,均予以采纳并作出事项明确;农牧企业、合作社提出4条意见,采纳建议1条,并对其余意见建议作出解释,相关部门、企业合作社均表示同意。
2022年12月30日,通过合法性审核,并完成所有修改建议修改;
2023年1月13日我局邀请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国土执法监察支队等专家对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经再次修改后,2023年2月22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完成局务会(党组会议)审定。
四、主要内容
《克拉玛依市农业生产设施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包括总则、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八个章节,包含《克拉玛依市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农业生产设施登记业务申请表》、《登记薄》、农业生产设施及其用地总平面图(示意图)、单体农业生产设施资产原值汇总表5个附件,详细说明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及其他相关业务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及管理规定。
五、行政措施预期效果
目前全市具有规模以上的农业企业1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45家,其中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6家。全市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近30家,基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多为农户自发组织,在投资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后,普遍缺少发展资金,且由于设施农业所有权不完整和土地使用权不规范,产权不清晰等问题,经营主体难以将农业设施向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进行融资。
通过行政措施施行,将为全市农业设施确权颁证,解决所有权不完整和土地使用权不规范,产权不清晰等问题,将有效盘活全市设施农业产权,赋予其担保抵押权,畅通现代农业生产设施资产抵押贷款渠道,有效解决经营主体贷款难、利息高等融资难题,进一步解放设施农业生产,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
六、解读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七、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鲁金伟
日常解读人:农业产业化与农机管理科工作人员 白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