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克拉玛依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拟定了《克拉玛依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克拉玛依实际,会同克拉玛依市科技局制定《克拉玛依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2〕8号)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以规范和加强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为目标,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起草了本《办法》,并先后征求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经2022年12月23日市财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对外发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从制定的依据、职责分工、支持对象和资助方式、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调剂、资金拨付与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共有十章四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共3条,包括制定克拉玛依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资金范围及管理使用原则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共4条,明确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资金分配和监管主体等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第三章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和资助方式。共2条,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科技研发、创新环境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能力提升、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方式采取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定向支持和公开竞争相结合、资金奖励和经费补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共3条,主要明确事前资助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资助方式的项目,依据相应管理制度执行。
依据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此次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从目前的9个以上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进一步完善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一是调整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自然科学项目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二是明确间接费用管理主体。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三是提出间接费用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第五章 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共6条,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实行承诺制,除经费包干制项目外,按照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开展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实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市科技局下达年度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
第六章 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执行与调剂。共8条,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章 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共4条,明确要求合理确定资金拨付计划,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支出结算方式。
第八章 财政科研项目绩效管理。共4条,为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办法》对强化科研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出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需根据克拉玛依市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设定年度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开展财政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共6条,为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办法》从监督检查方式、责任、检查结果运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行为,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
第十章 附则。共3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及解释单位、实施时间。《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之前已立项未验收项目、存在结余资金的通过验收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四、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丁建东
克拉玛依市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芗玉
日常解读人:市财政局科教和文化科 张 宁
市科技局发展和规划科 徐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