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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市建罚【2022】5号)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时间:2023/01/09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克市建罚20225

 

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其军,地址:克拉玛依区友谊路36号城投大厦

经查实:森香水岸观景园(依云郡)三期一标段E01建设工程由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9月底竣工验收,201982日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未向市住建局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期间市住建局多次告知、提醒未果,2022421日市住建局向该公司下发工程档案移交催办通知书,告知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住建局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住建局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建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新疆泰盛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森香水岸观景园(依云郡)三期一标段E01工程竣工验收后,未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作出处人民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20221231日,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无书面申请听证。

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执行。

 

                                    

                  克拉玛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16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市建罚〔2022〕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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